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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小利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

发布时间:2023-02-02 12:38:13来源:人民法院报

  山东临沂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罚

  近日,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,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  2021年,被告人吴某与“老友”(未到案)成为微信好友。2022年6月16日,吴某明知“老友”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走账、提现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,仍居间介绍并带领郑某、梅某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一酒店,将二人银行卡交予他人,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,吴某共计从中获利0.14万元。本案中,被害人被骗资金款项中40万元转至郑某银行卡、20万元转至梅某银行卡内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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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  编辑:rw2023